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可配套申請審查變更為工業用地

特定農業區土地業經行政院107年5月份核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計畫」,本市工廠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一)原廠應設廠達五年以上。(二) 原設廠及擴展工業非坐落在投資重大農業改良設施、土地面積完整達二十五公頃且農業使用面積達百分之八十、農業經營專區或農業主管機關輔導之農產業專區等地區。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分區檢討案,報送內政部審議中者。2.原廠及擴展土地非坐落於土地面積完整達二十五公頃且農業使用面積達百分之八十、農業經營專區或農業主管機關輔導之農產業專區等地區,惟原廠位於辦竣農地重劃地區設廠日期早於農地重劃且確有擴展需求並因地方產業發展需要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三) 原設廠具有相當規模,遷廠不易。(四) 提出申請前五年内,無違反事業廢(污)水放流水管制標準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違規紀錄。本計畫全國計100家名額(本市分配4家名額),送件期限至111年4月30日止(或100家名額已滿即不受理),請符合資格且有需求之廠商檢具興辦事業計畫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工商行政科提出申請。如尚有疑義者,請洽工商行政科,歡迎有需求之廠商聯繫(06)6354648、(06)3901360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