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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刪除第17條及18條文

旨揭主要修正內容係刪除查閱辦法第17條申請人每年查閱同一申報人申報資料次數,以及同辦法第18條申請人一次僅可查閱一人申報資料之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