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係某公營事業前處長,該公司公告辦理委外招商案件時,○○○擔任工作小組成員之一,然疑洩漏應秘密之投標廠商營運計劃書及初審意見表予他公司營運人員,涉犯刑法條相關洩密規定。貳、 附錄一、行為態樣說明:(一)各行政機關辦理出租招商、標售及變賣等收入性質業務,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然承辦之公務員如將應保守秘密之訊息文件告知或交付予其他廠商,仍涉及刑法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二)如公營事業人員,於公司辦理出租招商、標售及變賣等收入性質業務之際,對於廠商應保守秘密之訊息文件告知或交付予其他廠商,則涉犯刑法條洩漏工商秘密罪嫌,惟該罪屬告訴乃論,是否成罪,端視公司是否提起告訴為斷。二、法令規定與法院見解:(一) 違反法條:1. 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辦理出租招商、標售及變賣等收入性質業務洩密: (1) 公務員服務法第條:「第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第項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2) 刑法第條:「第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2. 國營事業員工辦理出租招商、標售及變賣等收入性質業務洩密:刑法第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二) 自首及自白之法律效力:1. 第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2. 第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三)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年度裁字第號裁定略以:「按政府採購法第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又依其立法說明『財物之變賣及出租,屬收入行為,因國有財產法及省市政府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故不列入本法適用範圍』。是由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之國庫行為,應以上開政府採購法明文規範之『採購』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為限,其餘爭議仍均非在行政法院審理權限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