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4月23日府經區字第1140279145A號公告
壹、前言
為加速民間投資開發及產業發展,並且輔導既有都市計畫工業區產業升級轉型,以減少工業區開發影響及環境衝擊,促進創造產業附加價值。臺南市政府依循行政院「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指導,期透過提升容積率方式加速工業區的更新與立體化發展,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率,並導引企業新增投資、投入能源管理。
貳、目標
一、藉由容積獎勵及提高總容積獎勵上限之方式,強化都市計畫工業區、產業專用區使用效能,並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二、鼓勵民間加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參、法令依據
一、行政院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二、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7條之3第6項。
肆、受理期間
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伍、申請要件
一、適用範圍:
(一)申請基地位於都市計畫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且其法定容積率為240%以下者,得申請本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方案,不包含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或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產業園區者。
(二)適用範圍如下表:
| 項次 | 適用都市計畫區 |
| 1 | 新營都市計畫 |
| 2 | 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 3 | 柳營都市計畫 |
| 4 | 東山都市計畫 |
| 5 | 下營都市計畫 |
| 6 | 學甲都市計畫 |
| 7 | 西港都市計畫 |
| 8 | 關廟都市計畫 |
| 9 | 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 |
| 10 | 大內都市計畫 |
| 11 | 玉井都市計畫 |
| 12 | 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 |
| 13 | 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 |
| 14 | 六甲都市計畫 |
| 15 | 後壁都市計畫 |
| 16 | 白河都市計畫 |
| 17 | 官田(含隆田地區)都市計畫 |
| 18 | 安南都市計畫 |
| 19 | 鹽水都市計畫 |
| 20 | 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 |
| 21 | 佳里都市計畫 |
| 22 | 善化都市計畫 |
| 23 | 將軍漚汪地區都市計畫 |
| 24 | 安定都市計畫 |
| 25 | 楠西都市計畫 |
| 26 | 歸仁都市計畫 |
| 27 | 新市都市計畫 |
| 28 | 南區都市計畫 |
| 29 | 仁德都市計畫 |
| 30 | 高速公路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 |
| 31 | 臺南都會公園特定區 |
| 32 | 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 |
| 33 | 臺南科學業園區特定區 |
| 34 | 東區都市計畫 |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
三、申請基地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已申請能源管理獎勵容積項目之投資金額)需超過每公頃4億5,000萬元(按土地面積比例計算)。
四、建物之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及其土地容許使用項目。
陸、獎勵項目
一、△F1新增投資、△F2能源管理之項目,經合併計算之獎勵容積額度,以各該工業區法定容積20%為上限;其各項目之獎勵額度上限如下:
(一)△F1新增投資:法定容積15%。
(二)△F2能源管理:法定容積5%。
1. 承諾取得「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核給2%。
2. 承諾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核給1%;
承諾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60%以上者,核給2%;
承諾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70%以上者,核給3%。
二、△F3以捐贈空間方式取得獎勵容積額度:獎勵容積額度以法定容積30%為上限。
三、獎勵容積總額度以法定容積50%為上限。
柒、限制容積移轉額度上限
針對申請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方案之基地,倘依循現行都市計畫法容積移轉相關機制申請,合併上開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50%。
捌、應負擔義務
一、保證金:申請人應於興辦事業計畫書通過後,依主管機關所訂期限繳交保證金,逾期未繳納經通知補繳仍未繳納者,不予核發容積獎勵核准函。倘申請人未於完成使用後五年內落實興辦事業計畫書承諾事項並完成應負擔義務與回饋事項,其繳納之保證金得不予退還。
(一)申請人自用者繳納之保證金:計畫核准時之公告土地現值×0.5×取得容積獎勵之樓地板面積。
(二)非屬申請人自用者繳納之保證金:計畫核准時之公告土地現值×0.7×取得容積獎勵之樓地板面積。
二、違約金:倘申請人於取得使用執照至核發完成使用認定函後五年內,未落實投資計畫書承諾事項並完成應負擔義務與回饋事項,除沒收保證金外,並將計罰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違約金=申請之全部獎勵項目所取得之容積市價之二倍;市價之查估由主管機關指定三家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並取平均價格計算違約金。估價師委託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三、非屬申請人自用者應捐贈中繼廠房或折繳代金:為落實投資成效,應捐贈其獲得△F1新增投資容積獎勵額度30%容積樓地板面積作中繼廠房使用。倘經本府檢討無設置中繼廠房之必要性者,得折繳代金。(代金計算方式:代金=△F1新增投資容積獎勵額度30%容積樓地板面積之市價;市價之查估由主管機關指定三家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並取平均價格計算代金金額。估價師委託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玖、申請方式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區科(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拾、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文件(各20份)
一、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專區(網址:https://economic.tainan.gov.tw/)下載申請書表,並依序裝訂成冊,申請書應加蓋申請人印章;所附書件如係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公文書之影本,應於影本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予切結。
二、應檢附文件請詳閱「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評量原則」、申請書件及問與答等內容。
拾壹、應繳納費用
為鼓勵廠商投資及推動立體化方案,於本次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者,將不予收取審查費用。
拾貳、其他事項
一、現況為違規使用之用地恕不受理變更。
二、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不合規定或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於30日內補正,且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申請人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申請人不能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30日,並以1次為限。
三、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評量原則」、「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開發期程限期改善處理原則」、「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辦理完成使用查核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事項辦理。
拾參、受理申請窗口及聯絡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區科張小姐(電話:06-6322231分機6739)。
相關規定及申請書件下載:
1. 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方案公告
2. 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方案Q&A
3. 申請應備文件範本
(1) 協議書(附件一)
(2) 切結書(附件二)
(3) 申請書(附件三)
(4) 獎勵容積項目表(附件四)
(5) 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摘要清單表(附件五)
(6) 預告登記同意書(附件六)
(7) 評量原則(附件七)
(8) 開發期程限期改善處理原則(附件八)
(9) 完成使用查核處理原則(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