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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度工商業團體促進商業事業經濟活動補助計畫

一、補助依據: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經臺南市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其所提列計畫符合臺南市經濟發展政策者。

三、補助標準:對同一民間團體補助累計金額,除下列情形外,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局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工業會、商業會、商業組織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工商團體。

  (三)中央補助款,依中央補助標準辦理。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旅遊、餐敘、獎金、紀念品及服裝類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依第七點第二款規定專案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除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者外

  (四)年度結束時,若已逾受補助計畫舉辦日且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已核撥之補助經費繳回本局。

五、申請期間: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且至遲應於活動辦理前十日以函文為之,並以文到日為準。

六、本年度預算金額:新臺幣304千元。

七、審查標準及程序:

  (一)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核簽註有無超過標準、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

  (二)簽註擬補助之預算科目、金額、原始憑證核銷方式、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範圍;其補助金額三萬元以下者,簽奉本局局長核定辦理,餘本局須檢附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支用情形表並簽報臺南市政府核定辦理,但如係業務例行之補助且案件數量眾多者,得經專案簽准授權由核決層級本權責決行;經核定不予補助者,應將函復公文副知市長室及秘書長室。

  (三)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規範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本規範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同一年度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執行方式、效益、收費標準與項目、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領據、成果資料

  (二)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受補助民間團體得於接到通知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三)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該案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為應自籌金額,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額。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之收入應予繳回。

  (五)民間團體對相同內容申請案件補助經費未核銷前,不得申請新案。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民間團體應接受本局對補助案件之督導與查核。接受補助之單位,經本局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違相關政策及規定,或有隱匿不實、造假或拒不配合前款規定等具體情事,本局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於一年至五年間不核予補助。

  (二)本局對於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成果效益,應負責審核並派員隨時抽查,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提出書面報告。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其該情節輕重對該民間團體或個人申請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凡無正當事由逾越核銷期限,本局將予列管作為下次補助之考量。

  (三)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