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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選購寢具商品時應注意商品正確標示,以確保自身權益。

近年來因「台灣製造」成為受消費者信賴之標的,部分進口商品魚目混珠,也造成一些消費糾紛,為維護消費者購物安全,經濟部自99年5月份起成立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查大隊,加強對境內進口異常商品(包含標示異常、品質異常、智慧財產權異常)之管理與查核,以防範異常商品衝擊國內產業發展。本府於加入稽查大隊後除配合查核進口商品是否確實依規定標示產地及進口商、製造商資料,亦積極向企業經營者宣導合法標示之重要性。
今年5月9日台南地檢署、台南市調查站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本府人員至本市學甲區尚通公司工廠及二處倉庫進行商品標示查核,該公司部分庫存商品尚未依規定標示產地,由於檢調單位查獲該公司產銷之床罩組疑似有剪標、偽標之情事,因此當場進行查扣以便進一步調查。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1)主要成分或材料。(2)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又同法第12條規定:「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同法第16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市府提醒業者應就所販賣之寢具商品仔細檢視是否確實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以免受罰,同時呼籲消費者選購寢具商品時,亦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完整,以免損害自身權利。
另市府將不定期抽查市售寢具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以保障民眾消費權益;消費者如發現市面上有販售未符合規定之商品,請立即通報市府,聯絡電話:06-3901351,市府會派專人前往販售商店進行查察。

發稿人:經濟發展局商業科 李秀玲 電話:06-390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