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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營第一公有零售市場空攤(鋪)位公告申請使用,竭誠歡迎有興趣的市民朋友一起加入經營團隊!

公告本市第一公有零售場空攤(鋪)位計2攤(鋪)位,有意願申請使用者,惠請逕洽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申辦。
壹、依據:「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
貳、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00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0年5月9日止計12日。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本府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本局公告欄、本市新營區公所公佈欄、本市新營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公佈欄。
三、公告內容:本市新營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共計2空攤(鋪)位公告申請使用,攤(鋪)位營業類別規定如下:雜貨類:155、156(合併為一建築單位店鋪)。
四、受理機關: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五、受理期間:自民國100年4月28日上午8時起至民國100年5月9日下午5時30分止,逾期不受理。(以收文日期戳為準)
六、受理方法:凡有意願申請使用本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者,請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索取或至本府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書,並依據本自治條例辦理,於受理期間內填妥並備齊應備文件,親自或委託(含郵寄)送至本府經濟發展局總收發室掛號申請。
七、申請資格:
(一)設籍臺南市之市民,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
(二)申請攤(鋪)位,以一戶一攤(鋪)位為限,共同生活夫妻間亦僅限一攤(鋪)位。
八、申請空攤(鋪)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之全部戶籍謄本(含配偶)1份。
九、空攤(鋪)位使用權依下列方式決定:
(一)空攤(鋪)位公告截止後,經審查申請人資格,如僅1人提出申請且符合申請資格,即由該申請人取得攤(鋪)位使用權。
(二)同一攤(鋪)位如有2人以上提出申請,符合申請資格者參加公開抽籤,以決定使用權。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核准使用並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應加入市場自治組織開始營業,未經核准,不得擅自停業。應按申請之營業類別營業,且應自行營業,不得轉租或分租。
(二)使用公有攤(鋪)位營業者,應遵循事項請詳「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
(三)欲瞭解進一步詳細資料可接洽市場管理員李文章(電話:06-6356501)詢問。


撰稿人:經濟發展局市場科林奕仁 電話:06-6332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