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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臺南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計畫(107年補助總額度約為新臺幣1億1,475萬)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辦理所屬服務業、機關汰換老舊空調、照明設備及建置能源管理系統補助以落實節電,特訂定「臺南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本計畫以本府有關局處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執行機關得自行辦理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機構辦理(以下簡稱委託機構)。補助作業受理單位如下:

()本府各機關設備汰換作業(包含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本府教育局及其所轄機關、國中小學除外),其受理申請單位:本府秘書處(或其委託機構)

()本府教育局及其所轄機關(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等)、國中小學設備汰換作業(包含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其受理申請單位:本府教育局(或其委託機構)

()本府所轄私有室內停車場換裝智慧照明燈具其受理申請單位:本府交通局(或其委託機構)

()本府所轄集合式住宅、公寓大廈室內停車場換裝智慧照明燈具其受理申請單位:本府工務局(或其委託機構)

()本府所轄服務業(如各大專院校、醫院、百貨,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等非本府所轄機關)設備汰換(包含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能源管理系統)權責管理單位為本府經濟發展局,其委託機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地址:臺南市歸仁區中正南路一段2500號,電話06-3300691)。

三、申請補助期間:

()申請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71231日止。

()補助採買期間:凡於10711日起採購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發票開立時間認定),皆可於本計畫公告後申請。

()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將用罄,本府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

四、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定義: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依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或2級之產品(參考網址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_outweb/product/Approval/list.asp)

()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指含燈座及光源之完整照明燈具,其發光效率需100 lm/W以上,且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CNS15592(光源及光源系統之光生物安全性)等認證,若該燈具採用LED燈管為光源,燈管需符合CNS15438(雙燈帽直管型LED光源-安全性)CNS15983(雙燈帽整合型LED燈管-安全規定)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產品。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

1.LED照明燈具發光效率120 lm/W以上,且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若該燈具採用LED燈管為光源,燈管需符合CNS15438(雙燈帽直管型LED光源-安全性)CNS15983(雙燈帽整合型LED燈管-安全規定)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產品。

2.至少須部分或全部LED照明燈具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元件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五、各申請資格與補助標準(補助款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1.補助對象:服務業電力用戶、表燈營業用戶及政府機關與學校。

2.補助標準:依額定總冷氣能力每kW補助新臺幣 2,500元,且以汰換費用1/2為上限;汰換之舊品須依應依下列規定之一回收:

A.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回收貯存場所回收。

B.依廢四機回收管道,由電子電器販賣業者回收後,交由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處理。

C.自行委託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辦理。

()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

1.補助對象:服務業電力用戶、表燈營業用戶及政府機關與學校汰換既有T8/T9螢光燈具。

2.補助標準與額度:每具補助1/2汰換費用,且以新臺幣750元為上限。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

1.補助對象:集合住宅、辦公大樓與服務業之室內停車場。

2.補助標準與額度:每盞補助汰換費用1/2且以新臺幣300元為上限。

()中型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對象:契約容量介於51 kW800 kW之服務業、機關及學校之電力用戶。

2.補助標準: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每套補助設置費用1/2且以新台幣15萬元為上限

()大型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對象:契約容量大於800 kW之服務業、機關及學校之電力用戶。

2.補助標準: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並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功能,每套補助設置費用1/2且以新台幣150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文件與程序: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核撥檢核表

()補助申請表:

1.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申請單位於汰換完成後檢具「臺南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申請表」(附件1)及設備汰換完工證明文件(附件2)作為佐證資料向各執行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申請。

2.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者,填具「臺南市政府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補助申請表」(附件3)及檢附完工證明文件(附件4)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委託機構申請。

(1)契約容量介於51 kW800 kW(中型)之申請案於檢附完工證明文件時(附件4),應附包含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需量趨勢及用電累計度數之報表,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呈現。

(2)契約容量大於800 kW(大型)之申請案於檢附完工證明文件時(附件4),應附包含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需量趨勢及用電累計度數之報表;空調冰水系統及各冰機之需量之報表;冰水系統、冷卻水系統之出入水溫度、總流量之報表,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呈現。

()資格證明文件:

1.服務業:商業登記證影本、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本府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影本。

2.機關用戶:組織法規影本並以公函申請。

3.學校: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4.集合式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備案公文影本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受補助設備設置地址之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出具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購置證明文件」(附件5)

1.新購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或收據正本,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

2.統一發票收執聯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3.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

()其它證明文件: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1).受補助新品之廠商保證書()影本,其上應載明廠牌及型號(附件6)

(2).舊機回收證明文件(31),回收流程說明如附件6-1

A.本府環境保護局開立之該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之舊機回收證明單(附件6-2)

B.販賣業者回收廢冷氣時,開立之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附件6-3)。

C.自行委託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辦理者:該廢棄物處理機構切結廢冷氣機已進廠之文件影本(附件6-4)。

2.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

(1).受補助新品之規格書或型錄影本。

(2).節能產品證明文件(21)

A.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照明實驗室檢測符合發光效率 100 lm/WCNS 14115CNS 14335CNS15592之產品檢測報告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若該燈具採用LED燈管為光源,須同時檢附燈管符合CNS15438CNS15983認證之文件。

B.符合經濟部公告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產品證書影本(亦可擷取網站核准該產品之頁面影本證明)

(3).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既有T8/T9汰舊換新切結證明(附件7

3.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受補助新品之產品規格書或型錄影本。

(2).智慧照明控制功能說明書或足資證明文件(至少須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之功能)。

(3).節能產品證明文件(21)

A.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照明實驗室檢測符合發光效率 120 lm/WCNS14115CNS14335之產品檢測報告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若該燈具採用LED燈管為光源,須同時檢附燈管符合CNS15438CNS15983認證之文件。

B.符合經濟部公告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產品證書影本(亦可擷取網站核准該產品之頁面影本證明)

()領款收據。

()本計畫之申請表格可至本府官方網站下載。

()申請單位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後,於1071231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各執行機關(屬機關者應以公函檢送申請文件)或其委託機構,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臺南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本府所轄服務業設備汰換申請案件請寄送至本府經發局委託機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地址:臺南市歸仁區中正南路一段2500號,電話06-3300691)。

七、補助審核作業

()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或審查有疑慮需說明者,將通知申請單位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15日;屆期未補正者即駁回申請。

()現場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必要時將安排現場查核,查核時間排定後,如申請單位無法配合現場查核作業,將辦理退件。

()補助審核作業完成後,將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八、補助款撥付方式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一律以電匯方式撥付至申請單位為戶名之指定帳號(需檢附存摺封面影本,附件5。匯費內扣)

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補助

()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超過補正日數者。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申請者資格不符。

()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廠商保證書()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申請日期超過補助期間。

()廠商保證書()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

(十一)經查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二)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三)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者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同一申請案重複申請補助、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補助產品,各局處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十四)未配合進行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五)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六)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十、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申請及獲核撥補助款者,視同同意以下事項:

(一) 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 為研析本補助政策成效,同意授權本府(各局處)得向台電公司查閱獲取補助營業場所之電號用電資料。

()同意本府辦理用電追蹤輔導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