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針對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設置,將依循中央訂定規範,並遵照生態優先、生存優先及意願優先之三個審查原則,覈實辦理太陽能光電設置計畫審查。
台南市政府表示,綠色能源為市府重要施政目標,立基完善溝通共創綠能、環境與地方多贏立場,經查該案場係由中央經濟部能源局於108年02月26日核發於行政院農委會公告之地層下陷不利耕作區7.3公頃土地設置容量約為14.8MW太陽光電案場籌設許可,並於109年03月02日核發工作許可證,本案於台南市議會108年12月10日決議「台61線以西不得設置光電場」前完成申請設置並獲核准,並無違反該決議。
經發局表示,推動再生能源是台灣能源轉型的國家政策,市府盼能在兼顧環境及社會議題的前提下,完成綠能的設置目標,由於案場鄰近聚落,市府除嚴加把關開發業者須依規定設置1.5公尺隔離綠帶,亦呼籲業者依地方提出之協商意見,再向內推縮並於邊界處設置景觀綠籬(耐鹽植物、格柵或植栽),減緩社區景觀衝擊。
經發局進一步表示,針對民眾對中央劃分之不利耕地範圍轉型光電案場存有的環境疑慮,均依照經濟部環社檢核機制來進行各項檢視。對於已建置完成之案場,嚴禁業者以化學藥劑清洗太陽能板及產生汙染的可能,並針對施工前、施工中、營運後各排放水進行水質監測及汙水處理查核,市府稽查小組將定期前往稽查,若未來太陽光電汙染水質影響附近養殖業,除依法開罰外,業者應負責賠償居民造成的損失,以消除地方民眾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