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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體業 依中央規定可有條件營業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疫情警戒自7月27日至8月9日降為二級,美容美體業營業場所有條件開放恢復營業,黃偉哲市長重申,各場館須符合中央防疫指引規定,務必做好場所、人員及服務3面向管理工作。

經發局長陳凱凌表示,雖然國內情已受控制,但各行業務仍要落實出入口管制、實聯制、量體溫、戴口罩、備酒精噴液、保持室內1.5公尺社交距離等相關防疫措施,以避免疫情擴散,經發局也會積極宣導業者配合依防疫指引辦理,相關業者可依經濟部擬訂「美容美體業因應疫情防疫管理指引」草案規範辦理,包括:

  1. 服務人員若未施打疫苗或施打未滿14天,則需每7日進行快篩或核酸檢測。
  2. 操作服務人員於服務期間,應全程配戴口罩、面罩(或眼罩)及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3. 每日至少進行 2 次環境清潔消毒,相關器具每次使用後皆消毒。
  4. 每個躺床間或座位間至少間隔 2 公尺,躺床間或座位間應放置隔板、屏風或布簾等阻隔物,且阻隔物應於每位消費者服務後進行消毒,包廂式服務不可關門。
  5. 服務應採預約制,每位消費者操作服務時間不得超過 90 分鐘;於提供下一位消費者服務間,至少間隔 15 分鐘。
  6. 服務內容,僅限包含美容(除臉部外)、瘦身美容、一般美體項目(含美甲、美睫)、紋綉項目(不含紋唇)。
  7. 營業場所禁止提供餐飲。
  8. 量體溫、落實實聯制、保持室內至少 1.5 公尺社交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