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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告停業補貼

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性肺炎影響之中央政府公告停業補貼申請

一、申請資格:

  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110年8月1日前已依發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二)從事商業服務業且於110年8月1日為經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之事業。

(三)若公司登記、稅籍登記營業項目均無登記對應項目者,申請時須檢附營業場所之佐證資料。

二、申辦期限:自110年9月29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三、應備文件(證件):
(一)、填寫申請資料。

(二)、員工薪資補貼領款清冊。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無須檢附,惟須檢附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三)、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曾於110年6月7日至8月31日期間申請本部營業衝擊補貼並獲核准補貼且資料無異動者,無須檢附。

 

四、申請方式:一律採線上申請(網址https://csm-subsidy.cdri.org.tw/subsidy110R/onlineapply/list.aspx#C),並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

五、紓困金發放方式:

(一)、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員工補貼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薪資補貼依據「附件二、員工薪資補貼領款清冊」指定方式撥付員工。

(二)、匯款或匯票開立之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三)、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營業衝擊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尚未檢附給付員工達基本工資之證明或轉發補貼給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之證明或所附證明尚有疑義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須知之事業補貼,並得自依本須知核准補貼款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六、服務電話:補貼商業服務業之艱困事業推動辦公室客服專線:(02)7752-3600。

七、相關連結:https://csm-subsidy.cdri.org.tw/subsidy110R/info/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