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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14條自108年8月1日施行

6條第3項:「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10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14條第1項第3款:「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