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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政策

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政策公告               111年3月18日府經區字第1110310892A號公告
壹、前言
  為加速民間投資開發及產業發展,並且輔導既有都市計畫工業區產業升級轉型,以減少工業區開發影響及環境衝擊,促進創造產業附加價值。臺南市政府依循行政院「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指導,業於109年11月9日完成修正《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以及111年1月25日公告「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等作業規範,期透過提升容積率方式加速工業區的更新與立體化發展,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率,並導引企業新增投資、投入能源管理。
貳、目標
  一、藉由容積獎勵及提高總容積獎勵上限之方式,強化都市計畫工業區、產業專用區使用效能,並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二、鼓勵民間加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參、法令依據
  一、行政院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二、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7條之3。
肆、申請要件
  一、適用範圍:
  (一)申請基地位於都市計畫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且其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者。
  (二)產業類別以下列為限:
   1. 六大新興產業:包括生物科技、精緻農業、綠色能源、醫療照護、觀光旅遊、文化創意。
   2. 5+2創新產業:包括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
   3. 低污染事業:依經濟部109.03.20公告之「低污染認定基準」凡不在表所列舉之53項行業別及製程者,屬低污染事業。
  二、申請人為基地所有權人。
  三、申請基地新增投資金額需達(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每公頃4億5,000萬元(按土地面積比例計算)。
  四、興辦事業計畫供工業(或產業)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容許使用項目。
伍、獎勵項目
  一、新增投資、能源管理之項目,經合併計算之獎勵容積額度,以各該工業區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其各項目之獎勵額度上限如下:
  (一)新增投資: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二)能源管理: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二、以捐贈空間方式取得獎勵容積額度:獎勵容積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三、獎勵容積總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陸、申請方式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區科(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曾小姐(06)632-2231轉6451)。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柒、受理期間
  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捌、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文件(各20份)
  一、由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專區(網址:https://economic.tainan.gov.tw/)下載申請書表。
  二、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及申請書件等內容。
玖、其他事項
  一、現況為違規使用之用地恕不受理變更。
  二、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應命其於30日內補正。但有正當理由,得延長之。申請人未於前項期限內補正或無法補正者,臺南市政府得駁回其申請。
  三、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等相關規定事項辦理。

相關規定及申請書件下載:
1. 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政策公告
2. 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3. 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申請書件
(1) 申請書(附件一)
(2) 切結書(附件二)
(3) 獎勵容積項目表(附件三)
(4) 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摘要表清單表(附件四)
(5) 協議書(附件五)
(6) 預告登記同意書(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