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2.0

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2.0政策公告

113年4月17日府經區字第1130361359A號公告

壹、前言

為加速民間投資開發及產業發展,並且輔導既有都市計畫工業區產業升級轉型,以減少工業區開發影響及環境衝擊,促進創造產業附加價值。臺南市政府依循行政院「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指導,期透過提升容積率方式加速工業區的更新與立體化發展,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率,並導引企業新增投資、投入能源管理。

貳、目標

    一、藉由容積獎勵及提高總容積獎勵上限之方式,強化都市計畫工業區、產業專用區使用效能,並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二、鼓勵民間加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參、法令依據

    一、行政院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二、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7條之3第6項。

肆、受理期間

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伍、申請要件

    一、適用範圍:

    (一)申請基地位於都市計畫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且其法定容積率為240%以下者,得申請本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方案。若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或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產業園區者,應依「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審議規範(容積獎勵案適用)」、「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容積獎勵案適用)」等規定辦理。

    (二)適用範圍如下表:

項次

適用都市計畫區

1

新營都市計畫

2

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3

柳營都市計畫

4

東山都市計畫

5

下營都市計畫

6

學甲都市計畫

7

西港都市計畫

8

關廟都市計畫

9

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

10

大內都市計畫

11

玉井都市計畫

12

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

13

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

14

六甲都市計畫

15

後壁都市計畫

16

白河都市計畫

17

官田(含隆田地區)都市計畫

18

安南都市計畫

19

鹽水都市計畫

20

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

21

佳里都市計畫

22

善化都市計畫

23

將軍漚汪地區都市計畫

24

安定都市計畫

25

楠西都市計畫

26

歸仁都市計畫

27

新市都市計畫

28

南區都市計畫

29

仁德都市計畫

30

高速公路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

31

臺南都會公園特定區

32

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

33

臺南科學業園區特定區

34

東區都市計畫

    (三)產業類別以下列為限(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說明產業類別之大類、中類代碼):            1. 六大新興產業:包括生物科技、精緻農業、綠色能源、醫療照護、觀光旅遊、文化創意。 

          2. 5+2創新產業:包括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

          3. 低污染事業:依經濟部109.03.20公告之「低污染認定基準」凡不在表所列舉之53項行業別及製程者,屬低污染事業。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

    三、申請基地新增投資金額需達(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每公頃4億5,000萬元(按土地面積比例計算)。

    四、興辦事業計畫供工業(或產業)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容許使用項目。

陸、獎勵項目

    一、新增投資、能源管理之項目,經合併計算之獎勵容積額度,以各該工業區法定容積20%為上限;其各項目之獎勵額度上限如下:

    (一)新增投資:法定容積15%。

    (二)能源管理:法定容積5%。

          1. 承諾取得「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核給2%。

          2. 承諾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核給1%;
            承諾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60%以上者,核給2%;
            承諾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70%以上者,核給3%。

    二、以捐贈空間方式取得獎勵容積額度:獎勵容積額度以法定容積30%為上限。

    三、獎勵容積總額度以法定容積50%為上限。

柒、限制容積移轉額度上限

針對申請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方案之基地,倘依循現行都市計畫法容積移轉相關機制申請,合併上開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50%。

捌、應負擔義務

    一、保證金:申請人應於興辦事業計畫書通過後,依本府經濟發展局所訂期限繳交保證金,逾期未繳納經通知補繳仍未繳納者,不予核發容積獎勵核准函。倘申請人未於完成使用後五年內落實投資計畫書承諾事項與完成繳納所有應負擔義務,其繳納之保證金得不予退還。

    (一)產業自用者繳納之保證金:計畫核准時之公告土地現值×0.5×取得容積獎勵之樓地板面積。

    (二)非屬產業自用者繳納之保證金:計畫核准時之公告土地現值×0.7×取得容積獎勵之樓地板面積。

    二、違約金:倘申請人未於完成使用後五年內落實投資計畫書承諾事項與完成繳納所有應負擔義務,除沒收保證金外,並將計罰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申請之獎勵項目所取得之容積市價扣除已繳交之保證金;市價之查估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指定三家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並取平均價格計算違約金。估價師委託費用由乙方負擔)

玖、申請方式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區科(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拾、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文件(各20份)

    一、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專區(網址:https://economic.tainan.gov.tw/)下載申請書表,並依序裝訂成冊,申請書應加蓋申請人印章;所附書件如係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公文書之影本,應於影本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予切結。

    二、應檢附文件請詳閱「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評量原則」、申請書件及問與答等內容。

拾壹、應繳納費用

為鼓勵廠商投資及推動立體化方案,於民國113年提出申請者,將不予收取審查費用。

拾貳、其他事項

    一、現況為違規使用之用地恕不受理變更。

    二、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應命其於30日內補正,且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但有正當理由,得延長之。申請人未於前項期限內補正或無法補正者,臺南市政府得駁回其申請。

    三、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臺南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評量原則」、「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開發期程限期改善處理原則」、「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辦理完成使用查核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事項辦理。

拾參、受理申請窗口及聯絡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區科曾小姐(電話:06-6322231分機6451)。

相關規定及申請書件下載:

1. 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政策公告

2. 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3. 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4. 臺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政策Q&A

5. 申請應備文件範本

(1) 協議書(附件一)

(2) 切結書(附件二)

(3) 申請書(附件三)

(4) 獎勵容積項目表(附件四)

(5) 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摘要清單表(附件五)

(6) 預告登記同意書(附件六)

(7) 評量原則(附件七)

(8) 開發期程限期改善處理原則(附件八)

(9) 完成使用查核處理原則(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