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本市民間團體推動地區商圈發展,提升商業及民生服務機能,進而活絡地方經濟、促使商圈店家永續經營,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爰辦理本補助計畫。
二、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預算經費用罄時,得提前停止受理申請。
三、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四、補助對象、項目及範圍:
(一)補助對象:經臺南市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其所提列計畫符合臺南市經濟發展政策者。
(二)補(捐)助標準:對同一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除下列情形外,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 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局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工業會、商業會、商業組織、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工商團體。
- 中央補助款,依中央補助標準辦理。
(三)補助經費用途及範圍:
- 旅遊、餐敘、獎金、紀念品及服裝類不予補(捐)助。但情形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 補(捐)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除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者外,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民間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明細表,備具申請函文提出申請。
- 申請時間:至遲應於活動辦理前十日以函文為之,並以文到日為準,但情形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 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執行方式、效益、收費標準與項目、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五、審查標準及程序:
(一)本局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後,審核簽註有無超過標準、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其補(捐)助金額三萬元以下者,簽奉本局局長核定辦理,餘本局須檢附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支用情形表(詳附表)並簽報臺南市政府核定辦理。
(二)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規範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本規範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同一年度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捐)助,以一次為限。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領據、原始憑證、成果資料、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活動照片)函送本局審查、核銷及撥款。
七、如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格式如附件),未揭露者由主管機關依該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