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單位 | 經濟發展局-能源科 |
連絡資料 | 06-6351458/06-2991111轉6839 電力登記業務-沈小姐 |
申請資格 | 申請人資格 1.電器承裝業負責人 2.代辦人:電器承裝業委託代辦人(或代辦業者)代辦/代領/代收電器承裝業執照者須檢附委託書及切結書,應注意切結辦理事項不得超出委託書授權範圍。 3.現場領件應攜帶電器承裝業公司大小章(同申請文件)或代辦公司大小章及領件人身分證件。 |
服務說明 | 電器承裝業設立/ 展延/ 變更(名稱/負責人/資本額/營業地址/從業人員/印鑑/等級)/ 執照補發/ 執照換發/ 廢止/ 停業/ 復業/ 技術員主動申請離職/ |
應備證件 | *各項申請應備證件請參考附件「電器承裝業應備文件表」 *申請書表(最新版自106年6月15日起改版) 依經濟部能源署公告格式為標準版本,請至「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網站(申請書表-電器承裝業)下載: http://ecem.iisigroup.com/ecem_public/MAIN.aspx?Menu=4&ITEM=1 *注意事項 1.申請書表所蓋之大小章須為正式印鑑章,申請印鑑變更時請附 公司/商業 變更登記卡供核對印鑑 2.甲專級承裝業不可申請等級變更 3.組織變更且統編改變者需重新辦理設立,原登記執照依原登記營業主體營業現況另案辦理 4.申請事項若有任何變更,則第2頁'申請事項表'兩側均須蓋大小章 5.第三頁'人員明細表'填寫資料使用於人員個資中央系統建檔,故電話及地址請以戶籍地址優先詳填,可加註非公司地址之通訊地址,電話請填自宅或其手機 |
規 費 | 1.設立:甲專級2萬元-甲級3千元-乙級2千元-丙級1千元-/變更:甲專級3千元-甲級1500元-乙級1千元-丙級500元 2. 郵政匯票抬頭「臺南市政府」,郵寄現金者應自負遺失風險 |
備 註 | *法源依據 1.電業法第75條第6項 2.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其它法規參考 1.個人資料保護法 提醒: *完成設立登記後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承裝業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五年內應配合能源局通知'人員回訓'並取得結訓證明,派訓人員須為時任之登記從業人員始為有效結訓 *承裝業應在執照到期(執照上有註明日期)前,3個月內備妥'展延'文件向本府申請執照展延,逾期者,該承裝業執照自動失效。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修法通知-摘要**104年1月28日起公告生效 第16條:承裝業分包比例降為40% 第2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掛號'方式通知承裝業回訓 第22條: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3次仍未回訓者,廢止承裝業登記,且該承裝業或負責人3年內不得重行申請承裝業登記 **查 合格電器承裝業 經濟部能源署-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電器承裝業 http://www.eims-energy.tw/ecem_public/MAIN.aspx?Menu=3&ITEM=1 **下載 Open Office免費文書作業軟體 http://www.openoffice.org/zh-tw/download/index.html |
連結位置 | 經濟部能源署-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申請書WORD檔下載http://www.eims-energy.tw/ecem_public/MAIN.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