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單位 | 經濟發展局工業行政科 |
連絡資料 | 06-2991111#8236(永華市政中心)、06-6354648(民治市政中心) |
申請資格 | 工廠負責人或受委託人 1.97年3月14日前已從事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在原址營運。 2.屬低污染事業。 3.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及水土保持法律規定 |
服務說明 | 第一階段:申請人填具第一階段申請書(含檢附書件)→地 方工業主管機關→審查(加會水利、環保、水土保持單位)→地方工業主 管機關函復申請人第一階段審查結果。 第二階段:申請人先取得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核可文件 →申請人填具第二階段申請書(含檢附書件並繳登記審查費)→地方工業 主管機關→如符合申請,通知繳納回饋金→核發「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 工廠登記」函 →審查不符合退回通知補件或退件。 - 詳臨時工廠 登記申請及審查流程圖(第一階段)
- 詳臨時工廠 登記申請及審查流程圖(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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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
規 費 | 登記費新臺幣5000元整、變更登記費新臺幣3000元整 |
備 註 | |
連結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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