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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設立許可工廠登記(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規定,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之工廠)

申辦單位 經濟發展局工業行政科
連絡資料 06-6354648
申請資格 工廠負責人或受委託人
服務說明 前置作業(地方環保主管機關)→興辦工業人→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審查→如為一般工廠則符合規定,則登記;係屬設廠標準之工廠,辦理會勘後登記。
→審查不符合退回通知補件或退件。
 
應備證件   詳相關連結
規  費 詳見應備書件(郵政匯票抬頭請寫「臺南市政府」)
備  註

  1. 工廠若位於台南科技工業區、安平工業區者,應加附申請書件(含附件)一份,並檢附各該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2.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相關網站: 經濟部工業局
連結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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