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廠完成後,應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違反者,主管機關應令行為人停工,並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各再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