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
- 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 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需得其同意。
- 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業名稱,經營同類業務。
- 商業名稱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而侵害他人在先權利者,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附註:商業名稱保留有效期限為二個月,以發文日為起算基準日,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長一次,保留一個月。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