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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南市獎勵廠商辦理會議與展覽及國外與本市參展補助計畫

為協助臺南在地企業推廣自身優質產品,並成功進軍國際市場,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訂定「113年度臺南市獎勵廠商辦理會議與展覽及國外與本市參展補助計畫」,共編列600萬預算。其中在本市辦理會議及展覽每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本市企業參加國外及本市參展最高補助8及3萬元,經費用罄截止,歡迎有意辦理各項會展活動及參展的企業踴躍申請。

 市長黃偉哲表示,對外貿易是臺灣經濟的主要動力,會展產業則扮演了其中關鍵角色,透過會展產業的推動,可協助企業拓展商機並打開國際市場,並於展覽期間接洽更多的買家與了解產品發展趨勢,有助參展企業接單並提升產品競爭力。

經濟發展局局長林榮川表示,會展產業具多元及整合性,不只可協助企業樹立國際形象、拓展銷售市場,更可帶動周邊相關服務業發展,歡迎企業踴躍來進行申請。補助計畫摘要重點如下:

1. 補助額度:

國際會議、國際學術研討會、國際展覽: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會議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定獎勵金額補助10萬至上限80萬元整。

一般展覽: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會議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定獎勵金額補助5萬至上限30萬元整。

國外及於本市參展: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會議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補助額度,國外參展每格標準攤位最高可補助5萬元及本市參展每格標準攤位最高可補助1.5萬元,國外、本市參展每案補助上限分別為8萬元及3萬元。

2. 同一會議、展覽、參加之展覽,累計三年獲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計畫(該會議、展覽、參加之展覽與上一年度相比若僅名稱更動且性質相似,本局得認定其係屬同一會議展覽)。

3.受理申請時間及程序:

受理申請時間:公告日至113年10月31日,並最遲須於補助會議、展覽、參展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申請文件郵寄之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公告日起算30日內即舉辦者或參展者不受前述說明之「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之限制,惟仍須於「首日之前5日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之會議、展覽、參展其首日需介於:112年12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

受補助廠商應於會議、展覽、參展結束後30日內(若於向本局申請後至核定補助前,即已辦理會議、展覽、參展者,應於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30日內辦理)檢附撥款請領文件,以辦理請領補助款事宜,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