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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商圈協會商業活動宣導獎補助計畫

  1. 為協助本市各商圈協會及商業組織團體辦理各項商業活動宣導,提升商業及民生服務機能,進而活絡地方經濟、促使商圈店家永續經營,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爰辦理本補助計畫。
  2. 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預算經費用罄時,得提前停止受理申請。
  3. 有關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經費用途或使用範圍、應備文件及審查標準及程序等相關規定,依「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4. 本科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後,審核簽註有無超過標準、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領據、原始憑證、成果資料、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活動照片)函送本局審查、核銷及撥款。
  5. 如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格式如附件),未揭露者由主管機關依該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