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請接用自來水時需自行負擔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常造成部分民眾因無力負擔或無意願負擔費用,而未接用自來水。為基於改善未接用自來水地區民眾用水品質,本局向水利署提報112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並獲核定,相關補助項目、補助對象及優先順序、補助限制及額度、應備文件等規定,說明如下:
一、 補助計畫申請期限: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10日止(郵寄或親送均以本局收件日期為憑)。
二、 補助項目: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辦理位於無自來水地區之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不含路修費)。
三、 補助地區:位於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地區(含延管工程)。
四、 補助對象:
(一) 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非商業用、工廠、農業設施或臨時用水)。
(二) 尚未接用自來水之集建住宅,其使用執照須為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前取得者。
五、 補助限制及額度:
(一) 依「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4、5條規定辦理。
(二)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三) 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
(四) 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五) 接水完成日期應於111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0日。
六、 停止補助條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助。
七、 應備文件:(如附件)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即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影本。
(三) 非商業用之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舊有合法房屋證明等)。
(四) 自來水事業開立之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 (接水完成日期應於111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0日)。
(五) 申請人如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需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
(六) 其他:委託切結書、申請人領款收據及補助款項撥入帳戶切結書及帳戶封面影本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