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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一百十一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滿足以下條件者:

(一)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定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者或陽光社區申請案或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二)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如附表一)為限。

(三)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依商業登記法取得商業登記者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補助標準: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十擇一):

  • 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 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七萬五千元為限;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 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且未滿五百峰瓩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 裝置容量達五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1.5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 追日型太陽光電系統:如屬全額躉售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自用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儲能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 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含自用型及儲能型),或須向台電公司繳納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

四、申請期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公告日至111年11月30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並檢具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2500萬元。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案依受理文號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核簽註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二)簽註擬補助之預算科目、金額及原始憑證核銷方式。補助金額超過十萬元者,應專案簽報市府核定並檢附該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支用情形表。

(三)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項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該案件逕予撤銷,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補助,以一次為限,如獲得核定補助一經申請撤銷或逾期未核銷者,不得再次申請。

(六)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以先到先審為原則,本年度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1.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2.詳細補助計畫辦法,請詳閱「一百十一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詳如附件)。